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文中“高等学校”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一、 申请流程
(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2)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附件5)。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附件6),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3);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二、审核流程
(一)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信息填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受理汇总表》(以下简称“受理汇总表”,附件C),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将书面报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汇总表”,附件B),与受理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五)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以下简称“拨付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A)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毕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附件: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2.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3.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
5.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登记时间: 年度】 登记编号:
毕业生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1寸免冠照片) | |||||||||||||||||||||||||||||||
居民身份号 |
| 出生年月 |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是否“志愿者” |
| |||||||||||||||||||||||||||||||
家庭住址 |
| QQ号码微信号码 |
| |||||||||||||||||||||||||||||||||
就读学校信息
| 校名 |
| 院系 |
| ||||||||||||||||||||||||||||||||
专业 |
| 学历 |
| 学制 |
| 学历明细 |
| |||||||||||||||||||||||||||||
入学时间 | 年月 | 毕业时间 | 年月 | 应缴学费总额 | 元 | |||||||||||||||||||||||||||||||
实际缴纳学费总额 | 元 | 学费证明 联系人 |
| 学费证明 联系电话 |
| |||||||||||||||||||||||||||||||
就业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属地 |
| 就业类别 |
| ||||||||||||||||||||||||||||||
地址 | ***(县/区)***(乡级/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 就业年月 |
| |||||||||||||||||||||||||||||||||
邮编 |
| 劳动合同 签字人 |
| 签字人 联系电话 |
| |||||||||||||||||||||||||||||||
(就业类别为“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的填写) |
| |||||||||||||||||||||||||||||||||||
教师资格证号 |
| 任教学科 |
| |||||||||||||||||||||||||||||||||
申请人 签字 | 本人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对以上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打印无效)年月日 | |||||||||||||||||||||||||||||||||||
| 经审核,该申请真实有效,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享有的学费补偿额度为元。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说明: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中填写本表;申请人审核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无误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保存。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扫描上传申请审批表原件,并按要求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书面材料原件留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补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省学生资助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资金拨付信息;申请人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修改。
4.参加“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简称“苏北计划”)的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其毕业年份按毕业证书标注的时间填写,只有在服务期结束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才享受应届生学费补偿政策(服务期内的补贴按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执行、不实行学费补偿)。
5.家庭住址和单位地址必须填写完整,格式为“ ***(县/区)***(乡级/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6.校名、院系和专业填写规范的全称,学历按最后学历填写;双专科(本科)的专业填写格式为“院系1&院系2”、“专业名称1&专业名称2”,学制按标准学制填写;“学历明细”是将学历进行细化分类,在以下项目中选一类:高职高专(3年)、五年一贯制(2年)、专转本(本科阶段2年)、专转本(本科阶段3年)、本科(4年)、本科(5年)、研究生(3年,含2年半)、本硕连读(硕士阶段3年)、双专科(3年)、双学士(4年)。学历明细必须与最高学历一致。专科双专业和本科双学士的按标准学制(3年、4年)填写,但学费可按双专业学费累加填写。
7.应缴和实缴学费、学费证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填写;能够完整提供学费缴纳收据原件的,可以不到毕业学校开具学费证明,其应缴学费按实缴学费金额填写,学费证明联系人填写“收据原件”。
8.就业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劳动(聘用)合同签字人和联系电话按劳动(聘用)合同中的内容填写。
9.“就业属地”填写就业单位驻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填错将影响申请补偿);“就业类别”在以下分类中选填一类:A.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B.国有农(牧、林)场;C.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10.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的申请表,需经县级教育局师资(人事)部门在备注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11.本表双面打印。
附: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留存附件附处
|
请用A4纸按以下顺序附在资格申请表背后: 1.劳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最终学历学费收据(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留存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附件2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仅限用于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制:年)积极响应江苏省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号召,拟到单位就业。为配合其申请学费补偿,经查实,该生为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学生(统招研究生),且不属定向或委托培养,在校期间应缴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分学年缴纳)。
我校承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校财务部门名称:;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学校名称(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申请学费补偿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果不能出具完整的学费收据原件,则必须持劳动(聘用)合同到原就读学校出具本证明;
2.本证明必须加盖高校财务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院系和其他部门公章无效);
3.本表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地址:http://aid.ec.js.edu.cn);
4.专科转本科毕业学生,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学费证明的“学历”填写“专转本”。
附件3
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仅限用于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缴费单位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号 |
| ||||||||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被保险人 |
| 公民身份号 |
| ||||||
经业务系统查询,该单位已经为被保险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五项社会保险中的项参保手续,摘要如下: | |||||||||||
社会保险项目 | 是否参保 | 是否连续缴费 | 首次缴费年月 | 最后缴费年月 | |||||||
1. | 养老保险 |
|
|
|
| ||||||
2. | 失业保险 |
|
|
|
| ||||||
3. | 工伤保险 |
|
|
|
| ||||||
4. | 生育保险 |
|
|
|
| ||||||
5. | 基本医疗保险 |
|
|
|
| ||||||
请将缴费单位[应与劳动(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一致]为被保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查询记录打印并加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章附后! | |||||||||||
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意见 |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
经审核,确认上述信息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记录无误。
(盖社会管理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 经复核,上述材料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要求。
(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
注:信息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经办人和负责人未签字、未加盖清晰公章、无缴费明细的证明均无效。
附件4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
(请妥善保管本通知书,遗失不补)
同学: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您提供的学费补偿申请材料已经审核通过(登记编号:),请于3年服务期满后的首年4至6月,携带以下材料来我中心办理补偿资金拨付手续:
1.本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附件3);
4.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原件);
6.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原件备查,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无效或不完整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终止学费补偿资格。就业单位变动后仍属学费补偿范围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5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申请年份:年】登记编号:
学生姓名 |
| 是否跨 县调动 |
| 迁出县 |
| (1寸免冠照片) | |||||||||||||
接受县 |
| ||||||||||||||||||
登记年份 | 年 | 调动时间 | 年月日 | ||||||||||||||||
补偿额度 | 元 | 原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原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毕业高校 |
| 学历明细 |
| ||||||||||||||||
入学时间 | 年月 | 毕业时间 | 年月 | 就业时间 | 年月 | ||||||||||||||
原就业单位名称 |
| 原就业类别 |
| ||||||||||||||||
接受单 位名称 |
| 就业类别 |
| 劳动合同 签字人 |
| 签字人 联系电话 |
| ||||||||||||
接受单位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属地 |
| ||||||||||||||
原单位工资最后发放时间 | 年月 | 新单位工资发放时间 | 年月—年月 | ||||||||||||||||
原单位社保最后缴纳时间 | 年月 | 新单位社保缴纳时间 | 年月—年月 | ||||||||||||||||
学生确认 | 本人申请学费补偿变动审批手续,承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
原受理地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毕业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学费补偿迁出要求,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迁出。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接受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学费补偿变动申请真实有效,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享有的剩余学费补偿额度为元。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备注 |
|
说明:1.已经取得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在补偿期内发生单位变动的,则必须填写本表并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学费补偿变动审批手续。
2.不能提供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凭证(或工资与社保缴纳不符合规定、不连续)的均不得办理学费补偿变动手续;变动后的单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终止学费补偿资格。
3.原受理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本表(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打印),经毕业生本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给毕业生到接受地审批;收到接受地审批后寄回的表格后,连同本表审核时的证明材料、原始学费补偿申请审批材料等一并存档。
4.接受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将本表一份寄回原受理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变动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本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
附:学费补偿资格变动审批表留存附件附处
|
请用A4纸按以下顺序附在资格申请表背后: 1.劳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最终学历学费收据(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留存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